為了婚後生氣,該男子起訴離婚。訴訟撤銷後,他想以家庭瑣事為基礎離婚
未分類 22 10 月, 2020什麼是婚姻?離婚率為什麼越來越高?
離婚率的上升,一方面顯示了人們的情感選擇自由,另一方面,或多或少有人把婚姻當成笑話。
事實上,在我們身邊,一定沒有一對愛的情侶會在一起生活一輩子。那麼他們如何維持家庭和婚姻呢?
如果想找到一種維持家庭婚姻關係的辦法,最好從失敗的婚姻案例中找出案件中夫妻婚姻失敗的地方,從而引導大家再次犯同樣的錯誤。
讓我們來看看法院公佈的18年離婚糾紛案。讓我們來看看這對夫婦離婚的有趣原因。也許我們可以從中學習一些東西!
嬉戲的婚姻
(作者處理了原判决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資訊,其中難懂的句子口頭調整,便於閱讀。)
原告:男,1985年出生,漢族,居住在潤安縣。
被告:女,1988年出生,漢族,潤安縣。
法院立案後,依法申請簡易程式,並舉行公開聽證審理。原告(男方)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席法院訴訟,被告(女一方)經法院依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該人)向法院提出了以下索賠:
1與被告(女)離婚;
2原告和被告人非婚生,由原告(男方)和被告另一名女性(女一方)支持,撫養費依法繳納。
原告(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通過介紹彼此瞭解。他們在結婚的那天結婚,生了一個兒子,然後生了一個女兒。原告與被告婚前關係薄弱。婚後,他們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發生衝突。現在夫妻關係已經破裂。
被告(婦女)辯稱,她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法院的判决: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和被告通過介紹彼此瞭解。他們在結婚的那天結婚,生了一個兒子,然後生了一個女兒。
原告和被告婚後很生氣。原告(男)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該女子)離婚。同年,原告(該男子)撤回訴訟,法院裁定允許。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離婚的法律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反復教育後不改變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開生活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况。原告在申請離婚時,應當承擔證明原告和被告有上述情形的證明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男方)沒有提供足够證據證明其離婚的理由,也沒有提出其他法律理由解釋夫妻關係確實破裂,囙此應承擔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夫妻倆已經同居多年,生了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被告(女)不同意離婚,雙方仍有和解的可能。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的關係並未完全破裂。原告(男)要求與被告(女子)離婚,被告(女子)不依法,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