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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後果不需要根據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不難發現,新標準不再要求債務人清償非貨幣性資產以確認收入和轉移成本,而是將已清償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轉移資產的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現行《增值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轉移到國外應視為銷售,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囙此,在發生該業務時,應充分考慮會計和稅務之間的差异,並將其反映在帳簿中,以避免稅務檢查因對納稅不完全瞭解或納稅不足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例如,2022年,A公司以113萬元的含稅價格向B公司採購了一批資料,貨款尚未支付。 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按合同約定償還債務,雙方協商重組債務。 B公司同意A公司將使用其生產的貨物來抵消貨款。 該批存貨的公允價值(不含增值稅)為80萬元,帳面成本為70萬元。 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上述兩家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A公司按最新準則的會計處理:(組織:萬元)
借方:應付帳款-B公司113
貸方:庫存貨物70
應付稅款-應付增值稅-銷項稅10.4
其他收入-債務重組後果收入32.6
現行標準不再區分轉讓收入和重組收入,囙此在最終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區分其他收入。 在其他收入中,需要明確的是,庫存轉移收入為人民幣80000-70=100000元,債務重組後果收入為人民幣113-80*元(1+13%)=22.6萬元。
下個月申報增值稅時,企業需要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所附資訊(一)“無發票”對應欄中填寫8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和相應的10.4萬元銷項稅額,並與發票收入一起申報。 同時,申報印花稅時,用於債務結算的存貨應根據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舉上面的例子:A公司2022年實現了300萬元的收入,相應的成本為240萬元。 在所得稅結算中,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80萬元,相應成本70萬元(假設上一年度沒有其他視同銷售情况)。 A100000或A101010表格中的營業收入數據應為380萬元,營業成本應為310萬元。 當年可抵扣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文宣費以銷售收入380萬元為基礎計算,最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