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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公佈了《條例》全文。作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條例》在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設置、財產免除、責任檢查期免除等規定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根據規定,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障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無力清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在三年的檢查期後,債務人可以在嚴格的行為限制下免除其剩餘債務。

上海政法大學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秘書長殷慧芬向澎湃新聞記者解釋說,《條例》明確設立了破產管理部門,將破產案件的行政事務移交給破產管理部門,大大減輕了法官的壓力。在財產免責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免征財產總值不得超過20萬元這是考慮債務人生存發展權與債權之間的平衡。

此外,多位相關領域專家接受採訪或撰文指出,為降低個人破產後繼續參與市場經濟的風險,必須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登記重大個人破產事項,並依法向社會披露個人破產相關資訊。

廣東丹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張偉此前撰文指出,為保證誠實債務人被責令解除債務後的正常經營活動,建議對破產管理部門對組織和個人作出的破產記錄作出明確規定,什麼符合條件的,可以清理破產記錄和可供公眾査詢的時間長度。

不少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够完善,應加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配合個人破產法更好地實施。同時,個人破產制度的引入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個人信用制度的完善。

政法分開

《條例》的一個亮點是政法分開,設立破產管理部門。

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個人破產事務的管理職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門或者機构履行。

這意味著深圳市人民政府將確定工作部門或機构,設立破產管理部門,承擔破產管理事務,包括確定管理人資格、建立管理人名單等,提出管理人人選,管理和監督管理人履行職責,為破產事務提供諮詢和協助服務,協助調查破產欺詐及相關違法行為,落實破產資訊登記和資訊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破產的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