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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對個人破產立法的首次嘗試。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進行了解釋。

 

 

據介紹,這一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引導市場主體有序退出,鼓勵個別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救濟“誠實不幸”的債務人,防止惡意逃債。根據規定,深圳市將設立破產管理部門,承擔破產管理事務。

 

 

禁止八種高消費行為

 

 

該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了限制。一是限制消費行為,規定了八種禁止消費行為,主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二是限制職業資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依照本條例規定清償之日止,債務人不得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財務公司。第三,限制借款數額。債務人借款超過1000元或者申請同等額度的,應當向貸款人或者貸款人宣告破產。

 

 

檢查期為三年,可以延長兩年

 

 

據介紹,從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按規定清償之日止,檢查期間為債務人清償未清償債務的檢查期間。按照規定,檢驗期為三年。檢查期間,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性行為决定規定的義務,履行條例規定的債務人的其他義務。違反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長檢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同時,第九十七條列舉了八種不能清償的債務,第九十八條列舉了六種不能免除未清償債務的情形。建立了鼓勵提前還債制度。第一百條規定,有三種情形視為檢查期限屆滿,即債務人自願清償剩餘債務並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終止檢查期。

 

 

免征財產總值不超過20萬元

 

 

免稅財產是為保護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而保留的財產。該條例在限制債務人行為的同時,按照英美兩國的慣例,採取規定財產種類和上限金額的管道。《條例》列舉了7類免稅財產,並規定,除勳章或其他榮譽物品、債務人人身傷害賠償金、社會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免稅財產總值不得超過20萬元,保證債務人及其家屬在一段時間內不發生房地產基本生活費和基本生活資料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