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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來,中國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清理“僵屍企業”,運用破產制度推動市場主體退出。據官方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注册的商業實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37.5%。現時,我國的破產制度主要是針對企業,企業是市場主體。個人和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深圳邁出第一步,在中國首次嘗試對個人破產立法。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座談會》,啟動立法工作。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的頒佈,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第三審,立法工作啟動《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由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最終通過,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梳理十大重點,迅速掌握個人破產條例的主要內容。

 

 

關鍵點1。個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必須符合深居、三年社保的條件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不能清償債務,或者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他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組或者和解。完成三年破產登記和社會保障的基本條件是,他們在深圳工作、生活滿3年。個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其程式、收入狀況、社會保險證明、納稅記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債權債務清單、誠信承諾書。

 

 

第2點。債權人持有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條例第九條規定,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申請書、被申請人的基本情况資料、到期債權證明、經書面或者法定程式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證明,誠信承諾書等。

 

 

第三點。與企業破產一樣,個人破產也可以分為破產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式

 

 

《條例》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分別規定了與企業破產相一致的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程式。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除依法保留的免稅財產外,債務人應當將其全部財產分給債權人清償債務。檢查期結束後,遵守行為限制,無破產欺詐行為的“誠實不幸”債務人,可以依法解除其未清償債務。

 

 

債務人未來有預期收益的,應當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方案,經人民法院準予後由債務人實施,實現債務清償和經濟重生;